衛署納入範圍 專家:定義不同難執法

【甯瑋瑜、高麗玲╱台北報導】危險性行為罹患愛滋風險高,若本身是愛滋感染者又傳染給他人,會被判刑坐牢。衛生署最近對「危險性行為」做出新版定義,除未戴保險套進行性交、口交外,衛生署認為,深吻時,口水直接接觸,口腔若有傷口,即可能傳遞病毒,因此也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。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說,接吻是二人行為,到時一方說是「深吻」,另一方認為是「淺吻」,將來執法會有認定困難。

 

降低風險
根據今年七月新修正、公布的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第二十一條,若明知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,而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,致他人染愛滋,依法可處五年以上、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衛署依據此條文,昨預告《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草案》,定義危險性行為範圍。

 

感染者仍應避免
衛署疾病管制局發言人施文儀昨說,過去認為危險性行為是有多重性伴侶、男性間性行為、嫖妓等,但愛滋病毒傳染重點是「沒有防護措施」,為求定義更明確,邀專家開會後,規範為未經隔絕的器官黏膜或體液直接接觸,如沒戴保險套而性交、口交以及深吻,他說一般親吻傳染風險極低,但深吻則風險較高。
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愛滋病防治中心主任廖學聰說,口交與深吻儘管感染風險很低,感染者為保護他人,仍應避免。陽明大學愛滋病防治及研究中心主任陳宜民說,性交、口交明顯是危險性行為,傳染風險較高,但深吻定義不明。林宜慧也認為危險性行為有很多種,像危險SM等,衛署應定可執行、落實的法,而非此難以認定的行為。

 

新版危險性行為範圍與法規
◎危險性行為範圍
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,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,如性交、口交、深吻。
◎涉及法規
依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,明知自己為愛滋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、容器等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資料來源:衛生署疾病管制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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